(窗口办理)补缴2011年 7 月 1 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办理条件: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提交材料: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下

1.补缴申请加盖公章

2.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复印件(工资由银行代发的提供银行对账单,加盖公章。)

3.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户口本上无法体现补缴期间补缴人户口性质为非农业的,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5.外埠户籍人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零申报税无法打印完税证明,需向地税申请个人所得税查询密码,查询补缴期间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年以下

需提供(一)项中所有材料,补缴2011年6月30日之前基本养老保险需提供补缴社会保险费确定年限审核表,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借阅人事档案。

(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三年以上(含三年)五年以下所需材料

1.需提供(一)项中所有材料,补缴2011年6月30日之前基本养老保险需提供补缴社会保险费确定年限审核表,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借阅人事档案。

2.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五年以上(含五年)所需材料

1.需提供(一)项中所有材料,补缴2011年6月30日之前基本养老保险需提供补缴社会保险费确定年限审核表,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借阅人事档案。

2.外埠户籍人员须填写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

3.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三、重要说明

(一)补缴三年以上(含三年)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第四条的要求,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办理所需材料:1、原始工资表复印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3考勤表复印件。4、以上材料加盖公章。)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二)外埠户籍人员补缴五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含五年)需按要求进行“双核,一审,一备案”多部门联合审查。

(三)缴基本养老保险五年以上(含五年)和补缴2011年6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需向养老保险科申请所有材料一式两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之后部分直接向社保中心征缴科申请所有材料一式一份。

四、办事部门:

养老工伤保险科

电话:89444598

地址: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南楼A区三层

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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